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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转载网络信息规定出台 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2014-10-12 18:41 来源:  
摘要: 原标题:自媒体转载网络信息行为过错及其程度认定获明确记者今天上午从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原标题:自媒体转载网络信息行为 过错及其程度认定获明确

  记者今天上午从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本月10日起施行。

  《规定》共19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自媒体、个人信息保护、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针对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为民事主体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的司法手段。

  综合三因素认定转载行为过错

  目前在信息传播的主体上,往往是自媒体先发出声音,产生影响后,传统媒体再跟进。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规定》规定,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明确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范围

  《规定》在利用司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方面作出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非法删帖等责任承担问题

  《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对非法删帖等行为作出规制,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还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加大被侵权人司法保护力度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cul.sohu.com false 中国经济网 http://www.ce.cn/culture/gd/201410/09/t20141009_3665816.shtml report 1501 原标题:自媒体转载网络信息行为过错及其程度认定获明确记者今天上午从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责任编辑:周敬启) 原标题:自媒体转载网络信息行为 过错及其程度认定获明确【华新财经网-www.17caij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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