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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天猫唯品会被罚 每家50万!提价打折?"双11"套路大曝光

2020-12-31 09:32 来源: 券商中国 
摘要: 针对电商双十一价格套路问题,刚刚,监管对相关平台开出了罚单。 12月30日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电商平台均因不正当价格问题,

  针对电商“双十一”价格套路问题,刚刚,监管对相关平台开出了罚单。

  12月30日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电商平台均因不正当价格问题,被罚50万元。

  针对上述处罚,唯品会回应称,唯品会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价格检查的行政处罚通知,唯品会尊重并坚决执行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记者发稿前,京东、天猫暂未就此进行回应。

  京东、天猫、唯品会均被罚

  12月30日晚,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称,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向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三家电商平台均书面致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1

  京东

  根据相关线索,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对当事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1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京东商城”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销售稻香村糕点礼盒(商品编码45035536302),开展满99元减20元促销活动,标价1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3日销售价格为139元。

  二、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销售维达卷纸(商品编码1082266),开展满减促销活动,标价79.9元。经查,该商品11月2日销售价格为77.9元。

  三、2020年11月9日,当事人销售多力葵花籽油(商品编码1151232),开展秒杀促销活动,标价73.8元。经查,该商品11月7日开展秒杀活动,标价为72.9元。

  四、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销售“海信A5pro经典版6+128G黑”(商品编号:100013836472),商品页面标示“¥1499 ¥1799 直降300元”。经查,该商品实际降价91元。

  五、2020年11月17日,当事人销售博世速热恒温小厨宝(商品编号8682417),标示“11月17日京东厨卫家装节,限时抢购狂欢价不高于728元,抢完调回888”。经查,该商品11月18日价格仍为728元,未调回888元。

  六、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阿迪达斯男子跑步鞋(商品编号100003967151),开展“京东秒杀”活动,标价329元,页面宣传为“1年历史最低价”。经查,该商品销售记录始于2020年10月2日,实际销售不足两月。

  七、2020年11月11日,当事人销售小型犬通用粮(商品编码4924644),开展秒杀促销活动,秒杀价格为3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10日销售价格为34.9元。

  八、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脱毛器(商品编号3039666),开展秒杀促消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格149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九、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销售泰国香米(商品编码:100007283842),开展秒杀促消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11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交易快照、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2

  天猫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天猫超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北美电器意式咖啡机(商品编号620426636515),标价599元,开展满1件6折活动,折后价359.4元。经查,标示的价格599元无依据。

  二、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玉兰油多效修护面霜润肤(商品编号13313347038),商品销售页面标示“买即送价值74元面膜2片”。经查,该赠品同日在天猫超市2片销售价格为56.3元。

  三、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销售金龙鱼(106.100, 1.12, 1.07%)软香稻(商品编号12368769027),开展“爆款直降”促销活动,价格为27.9元。经查,该商品11月12日销售价格为24.9元。

  四、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销售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商品编号20443384201),开展“爆款直降”促销活动,价格为12.5元。经查,该商品11月12日至13日销售价格为12.5元。

  五、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销售崇明岛米(商品编号565304567360),开展满1件5折促销活动,标价88.8元,折后价44.4元。经查,该商品促销活动前原价为44.4元。

  六、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销售洗发水(商品编号582405188715),开展买2免1促销活动,标价69元,折后价34.5元。经查,该商品11月13日标价为59元。

  七、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销售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全家桶(商品编号38549516259),开展“第2件0元甜蜜初冬立即抢购”活动,标价59.8元。经查,购买第2件该商品仍按照59.8元的价格结算。

  八、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销售益达口香糖(商品编号600591208989),开展“第2件0元清新冬季立即抢购”活动,标价51元。经查,购买第2件该商品仍按照51元的价格结算。

  九、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贝亲奶瓶清洗剂400ml(商品编号21623488545),开展“1件8折”促销活动,标价19.6元,划线价24.5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未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十、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友臣正宗紫米面包(商品编号589409778960),开展 “1件8折”促销活动,标价22.8元,划线价29.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未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3

  唯品会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唯品会”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电饭锅煲(商品编码FB40Simple111),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二、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商品编码:裸机MPXU2CH/A银色),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79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79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三、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波司登羽绒服(商品编码B00145935-5177),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18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18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四、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Ecco女鞋(商品编码20763301385),商品销售页面标示“¥1829、¥2199、8.4折”。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五、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斯凯奇外套(商品编码L420W277-002K),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59、¥699、5.1折”。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六、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欧莱雅日霜+晚霜组合(商品编码:60920200723346),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39 ¥490 6.9折 券后价¥329”。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七、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电动剃须刀,商品页面标示“¥188 ¥699 2.7折 券后价¥182”。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12月起监管规定实施,规范促销行为

  近年来,经营者通过促销活动让利消费者,“6·18”“双11”“双十二”等促销季电商平台成交量不断刷新,反映出促销对消费的强大拉动效果。与此同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使促销规则更加复杂,促销花样不断翻新,促销行为真假难辨。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定对市场上的多种促销活动做了规范,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解决先涨价再降价的问题。之后,促销前先涨价再降价,促销规则复杂,有奖销售造假等行为都行不通了。

  此前,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市场监管部门规范促销行为的重要指引。对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提供遵循,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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