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公告称,公司曾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三名董事。公司2月10日同民族证券及其三名董事达成《和解协议》,2月15日公司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司撤回起诉。
2014年12月起诉民族证券及其三名董事。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向公司出具《立案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2015年2月10日,方正证券同民族证券及其上述三名董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目前方正证券已经向民族证券出具《股东决定》:同意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民族证券2014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同意由天健事务所对中准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和结果进行现场复核。民族证券及其相关负责人员应当配合并且督促中准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并配合天健事务所的复核工作,中准事务所配合工作需以满足天健事务所开展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要求为标准。截至公告日,天健事务所工作人员已经进入民族证券工作场所开展工作。上述《和解协议》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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