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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企业信息公示 加大事中事后监管

2014-09-24 19:01 来源: 未知 
摘要:  9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围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9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围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介绍了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加大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举措。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负责人表示,《条例》是企业监管理念和模式的划时代创新,通过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实施政府各部门、社会各领域的联合惩戒,大幅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从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的监管。

  《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条例》,工商总局制定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5部配套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企业公示为核心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工商机关公示企业信息制度,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制度,抽查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投诉举报制度,经营异常目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部门联动响应机制等。

  《条例》中的抽查制度,抽查的对象是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对于抽查结果的公示,坚持“谁检查、谁公示”原则。在经营异常目录制度方面,经营异常相对于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程度较轻,《条例》规定了“谁登记,谁管理,谁公示”原则。对于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虽然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是平滑关系,但由于原则不同,规定了企业进入或者移除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只能由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决定。

  该负责人表示,通过信息公示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让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形成企业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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