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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卖“极品香米”被定欺诈 “1+3”第一判例在

2014-09-24 18:59 来源: 未知 
摘要:  陕西省西安市一消费者在超市买到的大米外包装上面印有“极品香米”字样。消费者认为该宣传用语涉嫌误导消费,有欺诈嫌疑,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法院。9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超市

  陕西省西安市一消费者在超市买到的大米外包装上面印有“极品香米”字样。消费者认为该宣传用语涉嫌误导消费,有欺诈嫌疑,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法院。9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回货款,并3倍赔偿。据悉,该判决是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国内首次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的司法判决。

  买“极品香米”诉超市

  西安市消费者孙先生说,之前他在西安市雁塔路万达广场地下一层的沃尔玛超市购买大米,发现原先购买的一种“御品香米”,在包装基本没有改变、价格和等级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摇身一变成为了“极品香米”。孙先生买了4袋5公斤装“极品香米”,花了179.6元,回家拆袋品尝后,感觉两种大米的口味和质量没有什么差异,体现不出“极品”大米的高品质。

  孙先生认为“极品”两个字误导了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这种大米品质极高。孙先生查阅相关资料表明,我国将各类大米分为4个等级:特等米、标准一等米、标准二等米和标准三等米。这一分类标准中并没有“极品”的等级划分。孙先生认为“极品香米”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食品安全,遏制此类欺诈经营行为,6月19日,孙先生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将沃尔玛(陕西)百货有限公司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退回货款179.6元,并3倍赔偿。

  超市被判“1+3”

  7月22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此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超市销售“极品香米”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当直接承担返还货款和相应赔偿责任。

  超市方辩称,他们是商品零售企业,是向供应商采购该品牌香米后直接销售的,商品是合法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他们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审查义务。超市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碑林区法院认为,超市销售的这款香米,在包装上标注有“极品香米”字样,小票上也标注“极品香米”,而“极品”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超市未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的审查,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根据新《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超市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9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还消费者孙先生购买大米货款179.6元,并支付给孙先生货款3倍的赔偿金538.80元。

  典型判例助普法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兴运评点此案例认为,新《消法》自从3月15日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都在积极学习和全面领会该项法律的准确涵义和法律精神,并运用于司法实践和执法实践中。此次,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能够在国内首次运用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违法经营者处以相应的判决,是对新《消法》的最好宣传,是对新《消法》第五十五条涵义的一次典型示范,是我国当前消费维权领域内具有标志性的一次司法判例。

  王兴运告诉记者,通过此案的判决,震慑了那些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督促他们进一步加强企业自律行为,尤其是在产品宣传中,要坚决摒弃夸大、虚假宣传内容,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同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认真学习新《消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规范、准确地行使法律。《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对于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客观描述的方式,只要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法规描述的17种行为,就可以认定消费欺诈成立,从而可以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违法经营者进行相应的判决。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魏和平告诉记者,该判例的出现非常及时,意义非常重大。本案例中,消费者孙先生敢于维权的勇气、善于维权的智慧,对于正在维权道路上的广大消费者而言,是一个极好的消费教育素材。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要从该案例中汲取积极的意义,在工作实践中,鼓励广大消费者更好地运用新《消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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