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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规:房东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2019-07-09 10:55 来源: 北京青年报 
摘要: 昨日,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三个合同示范文本。《通知》自发布之日

  昨日,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三个合同示范文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旧版合同不再推行使用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同于2008年版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根据租赁的不同成交方式做了区分,此次发布的三个合同示范文本分别针对住房租赁和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制定。无论是通过自行成交的,或是通过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均可统一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则适用于本市依法可以出租房屋的租赁经纪服务。

  2008年版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在住房租赁中不再推行使用。

  房东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根据新版租房合同文本,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房东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合同提前解除的,房东应在合同解除后约定时间内退还已收但尚未发生的租金。租户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约定时间内搬离。押金除用于抵扣租户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租户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自房屋交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数返还租户。

  示范文本提到,房东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返还租户的租金、押金的,或者租户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租户未按约定时间交还房屋的,应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房东采取暴力、威胁等强制方式驱逐租户,或者未经租户同意擅自进入出租房屋的,应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合同须填写户型、房产证号

  新合同首次对出租房屋的信息进行了细化,要填写房屋坐落、建筑面积、层数、房屋平面图、户型、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编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等内容。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目前的示范合同中不需填写像户型、楼层等此类信息。

  每间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提出,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不得改变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合同一个亮点是增加了禁止违法群租的相关要求。《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均在说明中强调,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等有关禁止违法群租的文件规定内容。

  同时,在合同中通过设立房屋整租、分租有关事项条款,明确禁止违法群租,一是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专设“房屋租赁形式”相关条款,约定房屋具体居住人数及分间出租时的分租房间居住面积;二是在《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委托出租要求”中明确约定最多居住人数。

  文/本报记者 朱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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