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8月1日讯 (记者张期望)7月31日,海口下发《海口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明确,在海口市工作、符合我省相关规定3类人才,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为解决总部企业、招商项目企业人才住房问题,《细则》明确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口市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需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其随企业迁入海口市的员工,购房政策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根据《细则》要求,有3类人才其家庭成员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细则》强调,未在海口市落户的引进人才在海口市购买唯一住房,以及已在海口市落户的引进人才在海口市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均享受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同等待遇。鼓励金融机构对引进人才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予以优惠。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低息贷款,降低人才租赁住房成本。
《细则》指出,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由海口市住建部门将相关单位和个人名单向海口市发改部门反馈,建议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为妥善解决好总部企业人才住房问题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基本住房需求,海口市将大量简化购房流程。符合条件的人才需要提交购房申请书、申请购房人才名单、承诺书、申请购房人才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海口住建局予以审核认定后转由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3类人才
1
经海南省自贸区(港)招商工作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员工
2
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重大招商项目企业及与海口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重大招商项目企业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
3
经省委人才发展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含“候鸟”型人才),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海口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及办公地点在海口市辖区内省级单位的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海口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法定机构及办公地点在海口市辖区内省级事业单位、法定机构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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